案由: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
被告:卢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景泰支公司
受理法院:景泰县人民法院
5月9日夜间21时许,被告卢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景五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KM+9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原告步行推行的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交通事故。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5月22日经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景泰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伤情为左髋部软组织广泛挫裂伤、左键锁关节脱位(Ⅲ型)司法鉴定伤情为九级伤残。原告系家里的主要劳力,妻子无工作无经济来源,且他上有老下有小。而次事故已经造成原告丧失了从事重体力劳动的能力。
原告的妻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卢某签订了协议书,被告卢某赔偿了31355.39元。
而原告李某住院48天期间医疗费14355.39元,伙食费1960元,误工费2500元/月,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2000元,手术后续治疗费8000元,司法鉴定费3000元,营养费1960元,残疾赔偿金59956元,精神补偿金5000元,以及原告抚养家人的生活费等。这远远超出了被告卢某赔偿的金额,遂原告将卢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景泰支公司诉诸法院请求赔偿。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泰支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护理费2753.8元,伤残赔偿金59956元,误工费10509.4元,共计83218.4元
二、被告卢某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营养费、车辆修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400元。因被告卢某已垫付原告31400元,原告应退回被告卢某10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按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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